时间:2021/6/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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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福贡县意识形态工作

“四必开”“五必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推行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意识形态工作约谈机制,强化“硬约束”,倒逼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把责任“扛起来”,把任务“落下去”,形成从党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内容到形式、从落实到评估一整套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机制。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是由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为推动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发起的意识形态工作专门会议,旨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成员,联席会议由县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召集,也可委托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召集。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实行“四必开”

(一)重要工作推进前必开。

安排意识形态重要工作任务时,或安排部署县委相关重要工作需各负其责,共同联动时必开;

(二)重要通报报告前必开。

向有关党委(党组)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或向县委常委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情况前需集思广益,广纳谏言时必开;

(三)重要问题化解时必开。

出现被上级或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被群众举报,被点名批评,被媒体曝光,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不能有效调控等类似重要问题,需出谋划策,合力化解时必开;

(四)重要决策决定前必开。

出台意识形态领域重要管理规定,实施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决策前需群策群力,合力论证时必开。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意识形态工作约谈是指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县各级党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经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由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约谈。

意识形态工作约谈实行“五必谈”

(一)失职情形必谈

失职情形必谈。“四种责任”落实不力,领导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工作任务的必谈;

(二)失责情形必谈

失责情形必谈。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较差,分值在全县参评单位排名靠后的必谈;

(三)失控情形必谈

失控情形必谈。发生重大问题被上级或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被群众举报,被点名批评,被媒体曝光,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不能有效调控的必谈;

(四)失向情形必谈

失向情形必谈。工作出现方向性错误,对意识形态领域错误思潮和言论把控不力的必谈;

(五)失误情形必谈

失误情形必谈。意识形态各类阵地的管理等出现重大失误的必谈。

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意识形态工作约谈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报告,向全县各乡镇、县级机关党委(党组)通报,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报,向相关媒体通报,同时,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要求被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委作书面检查。

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约谈对象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向县委报告;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报,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向全县各乡镇、县级机关党委(党组)通报。

约谈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党支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支部),省州属驻福贡各单位参照该制度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 辑:吴秋花 

责 编:李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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