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答: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与省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5)云南省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7)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8)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 (9)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各基层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缴费费率按20%执行,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具体参保缴费手续由各地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于单位缴费所需经费未及时落实,导致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未参保、断缴的,可由各地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年12月15日前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缴费事宜。 3.国家与省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4)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镇及以下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在昭通、红河、文山、普洱、迪庆、怒江、临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1)对到我省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可享受每月元至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5.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答: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所谓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答: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涉藏地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9.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10.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11.什么是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 答: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12号)规定,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指的是组织部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即大学生村官、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即特岗教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团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 12.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14号)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以州(市)、县为主组织实施的我省基层就业项目之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的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7个专项等志愿服务工作。以年为例: (1)招募对象: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岗之前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通过西部计划体检,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优先录用。 (2)招募条件:①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③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志愿到基层一线服务;④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⑤优秀团学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大学期间被学校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情形不符合志愿者选拔条件的人员。 (3)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组织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且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或网络报名,如实填写并收取《-年度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报名登记表》,完成初次招募。 1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3号)、《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14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补贴。从年起,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按照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志愿者实际领取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原有补贴水平的原则,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不低于元给予保障。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要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补贴,提高保障水平。其中,全国项目每人每年3万元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地方项目每人每年3万元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志愿者个人工作生活补贴按每年经费下达文件具体要求,由县级项目办按月拨付至志愿者个人账户。志愿者均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下达的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志愿者服务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所有费用和手续由县(市、区)级项目办统一支付办理。经过调整后,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低于原有标准的,中央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级地方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2)参保缴费。从年8月1日起,志愿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在岗志愿者,凭借服务鉴定与服务证等相关证明,当年内由县(市、区)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手续。 (3)入学就业。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政策参见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从年新招募志愿者开始,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4)减免贷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到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涉藏地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创业优惠。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志愿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可按政策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流动就业。 (6)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4.什么是“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特岗计划”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简称。国家从年开始,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在3年服务期内与当地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即可转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 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5.特设岗位教师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答:(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对聘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特岗教师,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免试入学。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其他各专门项目同等享受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 (3)对3年聘期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发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其就业安置,一是可选择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按云教人〔〕28号和云教人〔〕44号文件办理;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的转编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动的现行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4)特岗教师在特设岗位工作的3年时间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籍可迁往服务学校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学校。 16.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考试报名?招募的对象是什么? 答: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我省“三支一扶”计划自年启动实施以来,紧紧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农技、教育、医疗、扶贫等人才紧缺的要求,共选拔招募近名优秀大学生到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才紧缺的矛盾,为脱贫攻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每年4月至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yn.gov.cn)“三支一扶”专栏发布招募公告,有关招募政策、岗位需求以及相关报名事宜、政策解答等均可通过公告查询。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公告指定报名网站,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岗位后提交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下发招募通知,考生与本人报考的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正式上岗服务。 招募对象和条件以当年发布的招募公告要求为准。以年招募公告为例,招募对象是:年应届毕业和届、届、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17.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是多长时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能够享受哪些政策? 答: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享受的政策以当年发布的“三支一扶”招募公告为准。以年招募公告为例,“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主要享受六个方面的政策:一是参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中央和省级财政每月合计补助元,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保障补齐。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元和一次性体检费补助元。三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金:称职等次每人元,优秀等次每人元。四是参加社会保险、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五是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六是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同时,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 18.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答: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19.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岗位职责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职责任务是引导辖区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广泛推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孵化培育公益性、服务型、互助性社会组织,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 20.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相关待遇水平有哪些,岗位聘用(服务)期限是多长? 答:城乡社区服务岗位的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区同类工作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规定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城乡社区岗位聘用(服务)期限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1.国家与省级层面对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36号)等文件规定: (1)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2)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2.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5号)、《关于做好-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国有企业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高校毕业生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23.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社〔〕2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4.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昆明对到昆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零门槛落户。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2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26.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因私出国政审。 (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5)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27.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8.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9.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0.目前国家、省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结合各统筹区基金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均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0.3%。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31.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编辑:陈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