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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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关于开展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初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初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年毕业就业学生(—年毕业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就业学生及—年毕业的省属高校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

二、申请条件

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25个边境县(市):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2.3个藏区县(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3.基层单位指:乡镇以下(含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补偿标准

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实行一次性代偿。

四、材料报送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双面打印原件一式二份)。材料填写须准确、完整且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2)(原件一式二份)。

3.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

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学生可自行登录系统打印合同)。5.填写电子版《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3)

五、相关要求

请将材料1、2、3、4(纸质版)于3月17日前邮寄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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