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呜~~滴~呜~~滴~呜~~”,急促的警笛声拉响了,福贡县人民法院的法警们有序地入座警车内,前往马吉乡拘传一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娜某某与被告用某某年相识相恋,并于在福贡县马吉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用某某婚后经常饮酒,并在酒后对原告娜某某实施家暴,原告娜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离家到昆明打工,双方现已分居三年多,原告娜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依法传唤,被告用某某故意逃避离婚诉讼,拒不到庭,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年4月20日,李建忠法官和书记员又一次到被告用某某在马吉乡旺基独安置点的住处巡回办案,但被告用某某躲在房间内拒不参加诉讼,任凭法官怎么敲门,被告用某某也不开门,因法律明确规定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到庭参加诉讼(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外),案件在当天不能正常开庭审理。 经请示院长,决定对被告用某某采取拘传的措施传唤至法院进行审理。 拘传现场 调解中 原、被告到庭后,法官向被告用某某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被告用某某逃避离婚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在案件审理中法官细心、认真地调解,最终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寄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积极应诉,阐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 逃避诉讼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没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来源:福贡县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