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导读:截至9月3日,贡山已“强招”到12名交通协管员,参加为期五天的交通协管义务工作;兰坪交警查获两辆达到注销及报废货车;泸水交警开展“两站两员”业务培训会;福贡6名驾驶人醉驾被拘役;贡山交警联合多部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8起。以下是详细内容:

截至9月3日,贡山已“强招”到12名交通协管员,参加为期五天的交通协管义务工作

8月31日下午,贡山县“强招”百名交通协管员工作启动以来,贡山交警联合多部门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截至9月3日,已“强招”到12名交通协管员,参加为期五天的交通协管义务工作,体验交管工作,学习交通法律法规。

据贡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熊金鹏介绍,贡山县委政府一直以来对全县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都高度重视,此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强招”百名交通协管员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开展此次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强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全县境内查处到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员,被查处的违法人员经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处罚和接受相关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后,就地“上岗”开展为期5天的义务交通协管工作,让交通违法驾驶人也体验下交通管理工作的辛苦,从而理解交通管理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工作期间,食宿自理。对被查处且拒不执行义务工作的人员,贡山县交警大队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记分、罚款、吊销驾驶员证、行政拘留等处罚,狠刹违章违规之风。

贡山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吉文强调,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批超速、超员、超载、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对酒店、娱乐场所进行重点布控,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设立举报中心,接受群众举报。(云南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杨雪彬、通讯员杨艳嘉)

贡山交警联合多部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8起

为深刻吸取近期我省红河州通建高速“8.22”及贡山县独龙江“8.21”等重特大事故惨痛教训,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G20峰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9月1日晚,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城区派出所、县武警内务中队在城区十字路口设置执勤卡点,并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强招百名交通协管员”活动,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行动,掀起集中整治行动的高潮。

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辖区交通违法的规律特点,通过“望、闻、问、测、验”五种路面执勤工作方法,采取定点与不定点、巡逻与设卡相结合等形式,严格检查过往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形成整治酒驾醉驾高压严管的态势。为使整治行动收到良好效果,执勤民警按照依法严查和教育提示双管齐下的原则,在强力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采取现场教育的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让其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文明习惯。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此次行动,共出动警力32人,出动警车7辆,检查各类机动车余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8起,暂扣摩托车14辆,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强招”交通协管员6名,形成了严查严管严惩的高压态势,集中整治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中的源头性、基础性和锋芒性问题,为贡山县在G20峰会期间营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云南经济日报·怒江经济全媒体通讯员杨艳嘉报道)

兰坪交警查获两辆达到注销及报废货车

今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在金顶街巡逻执勤时,发现号牌为云QXX的红色东风大型载货汽车与号牌为云QXX的蓝色东风大型载货车有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嫌疑。民警立即现场用警务通对车辆基本信息进行查询,结果显示云QXX号车车辆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云QXX号车车辆状态为“注销”。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询问,驾驶人对车辆长期脱检并一直使用的事实供认不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要求驾驶人将车开至兰坪县机动车报废处理厂强制报废解体,在履行车辆报废手续过程中,因生锈严重无法识别两辆车的机动车架号与发动机号,未能确定车辆来源是否合法,目前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将该车依法扣留,对车辆来源等信息正在进一步调查。(云南经济日报·怒江经济全媒体通讯员和志燕)

泸水交警开展“两站两员”业务培训会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泸水县交警大队通过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将道路交通安全深入农村,规范农村交通安全,8月30日上午城区一中队和城区二中队深入六库镇对新寨、排路坝、大密扣、白水河等12个村的交通安全劝导员进行“两站两员”业务培训会。

在培训会上,民警对“两站两员”的培训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并要求交通安全劝导员认真负责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登记交通安全劝导账台,对超员、无证、饮酒驾驶等行为要及时劝导,不听从劝导的要如实登记并及时汇报给辖区交警中队。

在此次的培训中,各个村委会武装干事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承诺将履行职责、维护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让村民出行安全得到保障。(泸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福贡县对6名醉驾驾驶人执行集体收监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福贡县公安局针对福贡县酒文化浓厚,酒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的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了酒驾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不断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仅今年1至8月,福贡县有7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驾驶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扩大警示教育的社会覆盖面,今年8月26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近期审结生效的6起醉驾案件进行集体收监。福贡县公检法司、县直相关单位、农村短途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客货运公司负责人,部分客货运驾驶人共60人参加了教育活动。福贡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采访并及时播出,让全县干部群众引以为戒。(云南经济日报·怒江经济全媒体通讯员黄韶华报道)

醉驾相关链接: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元—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云南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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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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