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惠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汉族,大专文化,住惠民县**号楼**单元**室。年3月至年6月,任惠民县**局党委委员、政府**中心副主任;年6月至年9月,任惠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年9月至年11月,任惠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主任。年10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惠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民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惠民县**局党委委员、政府**中心副主任(主持政府**中心工作)期间,伙同时任惠民县市政管理局局长的李鸿军(另案处理),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惠民县城区与开发区污水并网工程材料采购过程中,采取虚增货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78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赵某某相关任免通知、惠民县政府采购合同、惠民县华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票、收据一宗等书证;2.证人杭某某、王某某、伊某某证言;3.同案犯李鸿军供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财产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惠民县人民法院

来源丨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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