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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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限行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5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怒政发〔〕50号)文件要求,自年9月5日起,福贡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黄标车,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

  1.城南叠水崖至城北三江源(丙瑞线)省道公路路段。

  2.边防大队门口至县城路段。

 3.消防大队岔路口至县城路段。

  4.福贡县城内所有街道。

  三、限行时段

  1.年8月29日至9月5日为限行劝导期。

  2.自年9月5日起,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违法处罚

  1.劝导期内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2.凡违反本通告驾驶黄标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外地黄标车进入本县,按照本通告之规定执行。

举报—(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特此通告

福贡县人民政府

年8月29日

编 辑:吴秋花 

责 编:李孙清

投稿联系: 1897393 

投稿邮箱:fgl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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