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8/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规范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照有关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及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基本要求,坚持能搬则搬、应搬尽搬,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坚持搬迁与脱贫同步、安居与乐业并重,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把福贡美丽新城打造成为“扶贫之城”、“产业之城”、“生态之城”、“文化之城”。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41号)、《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相关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怒办通〔〕96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14号)等文件规定。

  三、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征地资金不挪用、不滞留、及时拨付原则。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福贡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福贡县鹿马登乡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五、征收范围

  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的征收红线四至范围为:东至怒江边,南至汪然河沟,西至干老布、布拉底一、二组、达见米底,北至常言组河沟(施朵河)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根据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安排,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分两期进行征收,分期征收范围如下:

  第一期(城市综合服务及安置聚集区、怒江花谷观赏体验区和教育及物流服务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怒江边,南至汪然河沟,西至干老布、亚嘎腊、布拉底一、二组,北至布拉底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

  第二期(民俗旅游商贸服务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怒江边,南至布拉底河,西至达见米底红线内,北至常言组河沟(施朵河沟)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

  六、征收期限

 (一)第一期(城市综合服务及安置聚集区、怒江花谷观赏体验区和教育及物流服务区)征收、签约、搬迁和回迁期限,

  1.A区(东至怒江边,南至亚嘎腊、石九子河沟,西至通组公路,北至布拉底河)

 (1)征收期限:年5月21日至征收工作完成之日止。

 (2)签约期限:年5月21日至签约工作完成之日止。

 (3)搬迁期限:年5月21日至年8月19日。

 (4)回迁期限:年12月31日前。

  2.B区(东至通组公路,南至亚嘎腊、石九子河沟,西至亚嘎腊红线、北至布拉底河)

 (1)征收期限:年5月21日至征收工作完成之日止。

 (2)签约期限:年7月20日至签约工作完成之日止。

 (3)搬迁期限:年7月20日至年10月18日。

 (4)回迁期限:年12月31日前。

  3.C区(东至怒江边,南至汪然河沟,西至干老布江线,北至至亚嘎腊、石九子河沟)

 (1)征收期限:年5月21日至征收工作完成之日止。

 (2)签约期限:年9月18日至签约工作完成之日止。

 (3)搬迁期限:年9月18日至年12月17日。

 (4)回迁期限:年12月31日前。

 (二)第二期(民俗旅游商贸服务区)的征收、签约、搬迁和回迁期限另行发文通知。

  七、征收土地及房屋测绘、评估方法

 (一)房地产测绘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测绘方法采用投影丈量法。

 (二)房地产评估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按照本征收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八、征收补偿方式

  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测绘、评估公司的实测数据和评估价值为依据,按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款在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补偿款的20%,在搬迁验收、土地移交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补偿款的80%。

  九、土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补偿标准。水田补偿标准为元/亩;旱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生产生活场地补偿标准。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原土地类别以国土二调数据为准);

  3.农村自留地补偿标准。现仍在耕作的农村自留地,参照所在区域耕地补偿标准补偿;现已不在耕作的农村自留地,按照元/亩补偿;

  4.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元/亩。

  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规划、国土、房产手续齐全的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相关材料,结合房屋三调资料,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出具三级证明,报福贡美丽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2.自福贡县人民政府授权鹿马登乡人民政府下达《关于禁止在福贡城北新区布拉底规划控制区内乱搭、乱建、抢种以及非法交易土地的通知》发布之日(年11月29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擅自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3.属于土木结构、竹木结构、实木结构和简易结构的独立厨房、卫生间等临时建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征收奖励范围。

 (二)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补偿标准为:①实心砖元/平方米;②空心砖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为:①实心砖元/平方米;②空心砖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补偿标准为:①实心砖,水泥瓦或土瓦屋面元/平方米;②实心砖,石棉瓦屋面元/平方米;③空心砖,水泥瓦或土瓦屋面元/平方米;④空心砖,石棉瓦屋面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补偿标准:①水泥瓦、土瓦屋面元/平方米;②石棉瓦屋面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房屋(含石棉瓦)补偿标准:①标准猪圈元/平方米;②简易猪圈、牛圈、厕所等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

  6.装修补偿标准以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装修情况进行评估补偿。

 (三)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1.水泥地面:元/平方米,碎瓷砖铺贴地面:元/平方米。

  2.灶台、花台、水池等零星砖砌体(含粉刷、贴砖):元/立方米,按砌体实体积计算。

  3.院场内贴砖:普通防滑地板砖40元/平方米、釉面地板砖55元/平方米、火山石(青石板)元/平方米。

  4.实心砖围墙:元/立方米,按墙体体积计算。

  5.空心砖围墙:元/立方米,按墙体体积计算。

  6.土围墙:90元/立方米,按砌体实体积计算。

  7.室外钢架楼梯:元/平方米,按楼梯投影面积计算;

  8.室外钢筋混凝土楼梯:0元/平方米。

  9.水池、化粪池、沼气池:容积6立方米以下,补偿标准:1元/个;6—8立方米以上元/个。

  10.草坪:30元/平方米。

  11.简易大棚(用钢柱、盖彩钢瓦),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大棚建筑面积计算。

  12.钢制大棚(用钢柱角钢等材料、盖彩钢瓦),①层高在4—6米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②层高在6—8米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大棚建筑面积计算;③层高在8米以上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大棚建筑面积计算。

  13.浆砌毛石挡墙:元/立方米,按墙体体积计算;标准毛石砼挡墙:元/立方米,按墙体体积计算。

  14.混凝土浇筑铁艺门:1元/平方米,空心砖支砌简易大门: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

  15.室外栏杆:元/米。

  16.干砌毛石挡墙:元/立方米。

  17.边坡喷锚(包括钢筋笼、混凝土等),①厚度在3—5cm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喷锚面积计算;②厚度在5—10cm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喷锚面积计算。

  18.太阳能拆迁补偿:元/套(拆、运、安补助)。如不拆除,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19.闭路电视元/户。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分简易坟、标准坟、高档坟三类。

  1.简易坟:用泥土或石块垒成坟头。实地查看后,单人墓元/冢,合葬墓(双人墓)0元/冢。

  2.标准坟:用石块或空心砖做成,立有碑文和墓圈的墓地。实地查看后,单人墓0元/冢,合葬墓(双人墓)00元/冢。

  3.高档墓:用空心砖或石料砌成,坟头高1.2米,有雕石纹、碑文、墓圈,坟头旁立有工艺设施的墓地。实地查看后,单人墓00元/冢,合葬墓(双人墓)00元/冢。

  4.活人墓不分档次类别,实地查看后,单人墓元/冢,合葬墓(双人墓)00元/冢。

  5.无名无主或有名无主的墓地元/冢。

  十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苗圃苗木补偿标准

  1.核桃苗:泡核桃嫁接苗4元/株;铁核桃实生苗1元/株(出苗率—株/亩)。

  2.漆树苗:0.70元/株(出苗率0—株/亩)。

  3.杉木苗:0.50元/株(出苗率0—00株/亩)。

  4.喜树:0.50元/株(出苗率00—00株/亩)。

  5.桤木(旱冬瓜):0.50元/株(出苗率00—10株/亩)。

  6.柑橘(桔)苗:2元/株(出苗率—株/亩)。

  7.李、梨、苹果、桃、柿子、枇杷等水果苗木:2.50元/株(出苗率-株/亩)。

 (二)林木补偿标准

  1.柑橘(桔)果园:当年种植30元/株;2—3年生幼树元/株;4年以上进入挂果期树木元/株(种植密度3米×3米,每亩74株)。

  2.李、梨、苹果、杨梅、桃、柿子、枇杷果园:当年种植20元/株;2—3年生幼树元/株;4年以上进入挂果期树木元/株(种植密度3米×4米,每亩45株)。

  3.核桃、板栗:胸径<5cm,10元/株;胸径6—15cm,元/株;胸径16-25cm,元/株;胸径26cm以上,元/株(核桃种植密度7米×7米,每亩14株;板栗种植密度4米×5米,每亩33株)。

  4.漆树:胸径<5cm,10元/株;胸径5—15cm,元/株;胸径16—25cm,元/株;胸径26cm以上,元/株(种植密度4米×4米,每亩42株)。

  5.杉木、松树、喜树、桤木(水冬瓜)、香椿树(用材林):胸径<5cm,10元/株;胸径6—15cm,50元/株;胸径16—25cm,80元/株;胸径25cm以上,元/株。(种植密度2米×2米,每亩株)。

  6.其他树木(杂木):胸径5—10cm,10元/株;胸径11—20cm,30元/株;胸径21—30cm,50元/株;胸径30cm以上,80元/株。

  7.笼竹、金竹:笼竹10元/株,金竹1元/株。

 (三)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为元/亩(含已颁发林权证的退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未确权发林权证)的,按照退耕前原地类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1.茶叶:茶叶苗补偿标准为0.50元/株(出苗率00—00株/亩);茶树:(种植3年以下)补偿标准为元/亩;采摘期的(种植3—5年)补偿标准为4元/亩;盛产期的(种植5年以上)补偿标准为8元/亩。

  2.草果:草果苗补偿标准为0.5元/株(00株/亩);草果地:种植1—3年且未挂果的补偿标准为元/亩;种植3—5年的补偿标准为0元/亩;种植5年以上的补偿标准为元/亩。

  3.红薯、芭蕉芋、芋头补偿标准为0元/亩。

  4.山药:补偿标准为0元/亩。

  5.香蕉:补偿标准为30元/株(当年萌发的苗不计)。

  6.洋丝瓜:补偿标准为元/棚,不超过10棚/亩,洋丝瓜尖0元/亩。

  7.蔬菜类:补偿标准为0元/亩(青白菜、包包菜、洋花菜、青花菜、芥蓝菜、葱、姜、蒜、芫荽、茴香、番茄、茄子、辣椒等)。

  8.主要农作物:马铃薯、芋头0元/亩,玉米1元/亩,水稻1元/亩。

  9.油菜:补偿标准为元/亩。

  10.药材:重楼当年种植30元/亩,两年以上30元/亩;白芨当年种植00元/亩,两年以上12元/亩;石斛当年种植元/亩,两年以上10元/亩。

  11.套种农作物以按季节主要栽培品种补偿,不再重复补偿;其它未列品种和零星种植的农作物按有关规定协商补偿。

  十二、征收奖励及补助

  以下奖励、补助只针对主体房屋被征收人,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20%,在搬迁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80%。

 (一)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元/月计算,补助6个月,共计4元。

  2.选择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过渡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0元补助。

  十三、被征收农民的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保障对象

  纳入对象: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布拉底村、赤恒底村)的常住在册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土地承包权和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在房屋和耕地被征收后,无住房的或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纳入保障对象。

  不纳入对象:已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已按国家政策安排就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空挂户人员。

 (二)具体保障措施

  1.商铺分红。根据审核确定的被征收保障人数,以人均3平方米铺面给予分红,商铺分红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分配。商铺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县级平台公司所有,经营状况可由被征收人选派代表监督。

  2.指导就业。在项目建设和产业开发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被征收人;大力开发生态护林员、河道管理员、巡边员和城市维护员等公益性岗位,根据公益性岗位聘任条件要求,结合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安排公益性岗位。

  3.投资收益。被征收人可在兑付的征收补偿款数额内,选择委托县国有独资公司(福贡县城乡建设投资公司或福贡美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向县域优质企业进行资产收益型投资,由国有商业银行(县农业银行)负责投资收益结算服务,投资为保本收益(3至5年内预期年收益率为6.%,5年以上预期收益率为6.37%)。最终收益率、收益支付及还本方式等以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签订的《委托资产收益型投资协议》为准。

  4.社会保障。一是根据省、州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文件要求,先行先试美丽新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办法,让失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享受财政性养老补贴,结合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档次,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严格按条件、程序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5.技术培训。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对符合劳动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修理(摩托车)、餐饮、建筑、种养和服务等方面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水平。

  6.回购优惠。主体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征收人建盖的房屋,在人均建筑面积22.5㎡以内按成本价购买房屋,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房屋。

 (1)回购房的成本价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控制在2元/㎡以内,楼面地价、公共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不计入成本价;回购房的市场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含主体房屋、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征收奖励)无法以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22.5㎡的房屋时,不足部分由征收人帮助垫付,产权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被征收人还清征收人垫付部分后,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被征收人若需要购买征收人建盖的房屋,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天内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交纳00元的定金。回购房选房顺序根据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先后顺序作为选房的顺序,对购房花名册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贷款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被征收人由县级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农民安家贷服务。贷款时,个人首付款不低于购房价的30%,贷款总额不高于购房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贷款利率按照当期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利率优惠;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十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责任

 (一)征收人的责任

  1.按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2.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二)被征收人的责任

  1.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

  2.自行结清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完成销户处理手续。

  3.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解决。

  十五、争议处理

 (一)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单位就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工作中,对无理取闹、煽动闹事、阻挠正常工作,辱骂、威胁、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不同意见或者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十七、本《方案》经召开听证会议或征求意见后,报福贡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鹿马登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实施征收。

福贡县国土资源局

年4月2日

编 辑:吴秋花李玉花 

责 编:李孙清

投稿联系:  

   

投稿邮箱:fgl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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