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7/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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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位于福贡县鹿马登乡的干布河电站和扎利河电站的产权属于原告恒远公司,该两座电站运行所产生电量的输出都必须经过原告公司所属的35KV扎阿线10号电杆。年怒江州实行美丽公路工程建设,10号电杆所在地福贡县鹿马登乡阿路底路段,属于被告中铁三局四公司的施工路段。被告公司在年1月至3月的施工中,未顾及原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原告的书面告知,在没有妥善处理好线路迁改的情况下,为抢工期继续施工,致使原告的35KV高压输电线路中的10号电杆基脚受损,随时有倒塌危险并危害公共安全,经原告与被告公司相关人员多次交涉处置无果后,原告经上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不得不作停电停产处理,同时协调电力迁改公司进行线路迁改。因为迁改,停电时间从年3月11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计51天,从年5月1日起开始恢复输电。

审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中铁三局四公司是承包美丽公路阿路底路段的施工单位,其下属的施工队所作出的侵权行为应由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铁三局四公司的下属施工队的施工行为侵害了原告恒远公司对于10号电杆的物权,致使10号电杆不能正常发挥其作为特定物的效用,最终使原告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中铁三局四公司是侵权行为主体。被告公司下属施工队的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10号电杆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本原因,原告的电费损失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损害发生前做了大量的试图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层层汇报和协调工作,但因为没有取得实质效果,最终还是没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公司一方面努力汇报协调,一方面又不责令下属施工队停止施工,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线路迁改问题没有最终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被告明知10号电杆所在位置属于易塌方体,继续施工则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明显可预见而放任施工队继续施工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被迫停电停产并最终造成电费损失的根本原因,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在对于造成自己电费损失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于其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因此无理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本案系间接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原告)系因输电设备设施受损影响原告(发电企业)不能售电而造成的电费损失。在侵权案件中,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侵权损害结果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损害,有的是间接损害。直接损害的结果看得见摸得着,比较直观,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容易进行受损价值评估和举证,侵权责任人对损害后果的赔偿也容易接受,此类案件在司法案件处理实践中相对简单。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间接损失的情形,其损害后果是隐形的,损害事实和后果必须经过一系列科学查证、计算、评估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一些,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和难度也比较大,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本案属于后者,原告是发电企业,售电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财产损失形式主要是发出来的电,因输电线路受到侵权人的侵害而出问题,电卖不出去,造成电费损失。这类损失属间接损失,不经科学计算和评估难以直观得出结论(受损价值)。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为了抢工期,未妥善处理好美丽公路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三杆五线”的“迁改”问题,导致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事实符合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计算停产期间的电费损失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本案中对确定电费间接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科学合理,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文:王文荣图:网络

编:杨智超审:杨凤

原标题:《电杆受损停电处理究竟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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