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6日至7日,腾冲市公安局在开展“全国两会”安保武装双向查缉时,相继查获12名“三非”违法嫌疑人。 3月6日,查缉组在保腾高速路腾冲收费站口查获从大理返回腾冲准备出境的缅籍人员6人。经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年11月25日,缅籍违法嫌疑人梭某与诺某、扫某等人持缅甸甘拜地移民局办理的《缅甸-中国边界通行证》从腾冲猴桥口岸入境,到云南楚雄务工,期间未办理任何居留证件,涉嫌非法居留。当晚10时许,鲁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理市下关运送梭某等人返回腾冲时,被民警查获。 3月7日晚9时,查缉组又查获从腾冲准备前往保山、福贡的缅籍人员9人。经调查得知:缅甸密支那人麻某等9人于当日中午持《缅甸-中国边界通行证》经腾冲猴桥口岸入境,准备到保山、福贡探亲,在从猴桥镇乘坐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腾冲收费站口时被查获。 目前,涉嫌非法居留的6名缅籍人员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涉嫌运送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的鲁某被处于行政罚款元,其非法营运行为移交腾冲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理。对涉嫌非法进入内地但尚未形成事实的9名缅籍人员从猴桥口岸遣送出境;对涉嫌运送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尚未形成事实的驾驶员李某给予警告,其非法营运行为移交腾冲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提供:出入境管理大队 编辑:新闻宣传中心 审核:劳海山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