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架科底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活人墓”等违规墓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 通告 为全面整治架科底乡“活人墓”等违规墓地,规范丧葬管理,全面治理乱埋乱葬,积极稳妥、和谐有序地推进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43号)、《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文件审批单—怒江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拆除活人墓和整治大墓豪华墓的通知》、《福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拆除活人墓和整治大墓豪华墓的通知》、《福贡县全面开展“活人墓”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福办发〔〕6号)等要求,现将架科底乡开展“活人墓”等违规墓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一)全乡范围内已建成的“活人墓”;(“活人墓”是指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已安葬一方的合葬墓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二)全乡范围内的已葬大墓、豪华墓。(“大墓”是指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豪华墓”是指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二、整治方式1.已葬墓:由墓主家属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植树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禁止翻新改造。2.对已葬墓属“大墓”豪华墓”的进行迁移、改造。3.对全乡范围内“活人墓”进行拆除。4.生基地的清理整治:禁止再修建坟墓,按要求进行植树绿化。三、整治时限(一)年8月15日前,由架科底乡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群众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活人墓”。(二)整治分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年8月30日前,架科底籍退休干部、在职干部职工、党员、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修建的活人墓要%自行拆除;普通群众修建的“活人墓”同步自行拆除,确保8月底全乡活人墓的拆除量达到已修建活人墓总数的50%;2.第二阶段:年9月30日前,实现架科底乡已修建活人墓全面清零;4.第三阶段:对全乡辖区内已修建的大墓、豪华墓,由墓主在年11月30日前,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不自行改造或不委托改造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改造处理。四、补助措施(一)丧葬奖励费须凭火化证、公墓服务机构开具的安葬(含节地生态葬)证明领取。(二)在年7月1日至年9月30日清理整治“活人墓”规定时限内对自行拆除活人墓的,按照单人墓0元、双人墓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自行拆除的,由乡民政做好“活人墓”的登记工作,待乡、村级公墓建成投入使用后,提供墓穴位。提供的墓穴位标准: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体高度不得超过1米。(三)对已葬坟墓自愿自行拆除后,深埋不留坟头的,补助元。补助政策统一执行到年12月31日。(四)对已葬坟墓自愿自行拆除后搬迁至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火化费、运尸费、墓穴费,同时提供指定的骨灰盒,补助政策执行到年12月31日。(五)对已葬坟墓自愿自行拆除后搬迁至骨灰公墓以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生态方式安葬的,免收火化费、运尸费、墓穴费,同时给予元补助。补助政策执行到年12月31日。五、其他事项(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乡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二)架科底籍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要带头执行好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凡是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请广大城乡居民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治、整治不彻底或整治后又恢复原样的墓穴线索。举报—。(五)加强常规动态巡查。各村要加大常规动态巡查检查力度,严禁新增“活人墓”,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新建墓地、非法倒卖墓地以及非法加工坟石等行为。(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特此通告架科底乡人民政府年8月14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